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海淘和代购的末日?! 优惠信息及海淘技术

xingcunzhe4 2014-8-1 3465

[i=s] 本帖最后由 xingcunzhe4 于 2014-8-1 20:54 编辑 [/i]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严洲)海关总署7月29日下发“56号文”《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另外,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业内人士表示,该文件是对前段时间电子商务跨境试点进行的总结梳理,文件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合法地位,强调后续口岸海关对电商需要进行系统监管的思路,这意味着跨境电子商务将从试点走向推广。
  以下为文件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做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就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监管要求
  (一)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式样见附件1),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式样见附件2),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二、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五)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企业需要变更注册登记信息、注销的,应按照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建立完善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
  (七)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货物、物品信息应包括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
  三、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
  (八)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九)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货物清单》、《物品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十)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12月的清单汇总应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将上月结关的《货物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经营单位、同一运输方式、同一启运国/运抵国、同一进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法定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按照进、出境分别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未能按规定将《货物清单》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不再接受相关企业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直至其完成相应汇总申报工作。
  (十一)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二)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修改或者撤销《货物清单》、《物品清单》,应参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货物清单》修改或者撤销后,对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也应做相应修改或者撤销。
  (十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十四)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放行后,电子商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接受海关开展后续监管。
  四、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
  (十五)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均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
  (十六)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通过已建立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总单和明细单等数据。
  (十七)海关按规定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风险布控和查验。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等有关规定提供便利,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十八)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需转至其它海关监管场所验放的,应按照现行海关关于转关货物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五、其他事项
  (十九)海关依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物品清单》对电子商务实施统计。
  (二十)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
  “个人”是指境内居民。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实现交易、支付、配送并经海关认可且与海关联网的平台。
  “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是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企业、海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的平台。
  “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是指由中国海关搭建,实现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交易、仓储、物流和通关环节电子监管执法的平台。
  (二十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最新回复 (11)
  • underredsky 2014-8-1
    2
    粗扫一下,没找到能和自己知识储备挂上边儿的关键词呢 换句话说,看不懂{:3_129:}
  • 10086 2014-8-1
    3
    感觉没多大影响
  • Gladiator 2014-8-1
    4
    感觉不靠谱啊,海关想监控电子商务平台的跨境交易。。。{:3_172:}
  • 云天 2014-8-1
    5
    没看懂,对海淘有啥影响?
  • 笨猫 2014-8-2
    6
    谁解释一下
  • xingcunzhe4 2014-8-2
    7
    海关监管跨境电商后,像“天猫国际”这类海淘电商平台肯定将纳入监管。业内人士分析,海关出台这项规定后,很可能将对化妆品、奶粉、纸尿裤这类超量入境现象突出的生活用品给予力度空前的严查,尤其是采取“蚂蚁搬家”式走私方式的“水客”可能将面临严厉打击。不过对于“朋友圈”代购行为,由于其传播范围较小,存在着一定监管难度,海关对这个领域如何监管还不明确。 从昨天开始,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正式实施,这项新规将对通过电商渠道交易的进口商品实施重点监管。其中包括,个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进口商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外界解读,这意味着之前带有部分私人代购甚至朋友帮忙性质的海外代购将被列入监管范畴,很多网上专营海外代购的“海淘”商户也将受到影响。 新规重点监管电商海外代购 据专业人士分析,如今流行于朋友圈的代购多是通过邮寄、随身携带等方式按照“自用物品”形式入境的,最多仅需缴纳小额行邮税。但实际上,通过这种途径入境的相当一部分货物其实都是作为商品被二次销售出去的,比如港澳与内地衔接口岸常见的“水客”模式就是采用这种模式。但根据海关新规,这种模式入境的货物累积一定数量后就需经过海关报关并缴纳相应税款,否则就涉嫌走私。 据悉,海关监管跨境电商后,像“天猫国际”这类海淘电商平台肯定将纳入监管。不过对于“朋友圈”代购行为,由于其传播范围较小,存在着一定监管难度,海关对这个领域如何监管还不明确。 一位在网上海外代购奶粉的商户昨天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十分关心海关出台的这项新规,但目前还都处于观望状态,“不知道力度会有多大?”他表示,之前他们主要是从上家拿货,上家可能是直接操纵“水客”的走私团伙,也可能是已经转了很多道手的货源。但对于他们这些商户来说,以前并无需关心这些货的来源是否合规。换句话说,即便走私“水客”被海关查获,也与他们这些商户没太大关联。但如果按照海关新规“紧盯”海外代购商家的话,他们就也成了被监管的对象,“很可能要‘说清’货物的来源”。他甚至预测,在新政实施初期,海关很可能会“抓出几个海淘典型”。 生活日用品可能将受严查 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的“走私”概念多是汽车、原油等大宗商品,而对于超过规定限额携带化妆品、奶粉、纸尿裤等生活日用品的行为似乎并不为人们重视。不过有业内人士昨天告诉北青报记者,海关出台这项规定后,很可能将对化妆品、奶粉、纸尿裤这类超量入境现象突出的生活用品给予力度空前的严查,尤其是采取“蚂蚁搬家”式走私方式的“水客”可能将面临严厉打击。 北青报记者昨天从拱北海关了解到,近期他们已经摧毁了一个以雇佣“水客”采取“蚂蚁搬家”手法走私日本纸尿裤进境的犯罪团伙,涉案纸尿裤达25万包,案值约2500万元。这个团伙就是从香港某贸易公司订购日本产花王牌和大王牌纸尿裤,先运至澳门再在当地将货物拆分、化整为零,利用“水客”经拱北口岸将货物偷带入境。然后由位于拱北口岸附近的商铺进行收集后再装箱在境内销售牟利。目前该团伙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到案。据知情人士介绍,之前内地与香港、澳门关联的口岸时常会有这类专业“水客”化整为零地有组织走私入境化妆品、奶粉、纸尿裤这类生活日用品,国内的很多海外代购货源也都是这么来的。如果海关对这种行为严厉打击后,必将对于处在灰色地带的海外代购带来严厉打击。
  • 桂花团子 2014-8-2
    8
    还不是海淘的太多了,影响了税收和企业,最鄙视这种行为。类似以前那种国产动画没人看就禁止播放国外动画的脑残做法
  • kevinmosto 2014-8-3
    9
    隔岸观火。。。。。。。。。。。。{:3_152:}
  • ㄚц.恒 2014-8-3
    10
    我朝V5678
  • bongtong 2014-8-3
    11

     提示:您可以先修改部分代码再运行
    underredsky 发表于 2014-8-1 22:07
    粗扫一下,没找到能和自己知识储备挂上边儿的关键词呢
    换句话说,看不懂 ...
    高手!学到了比直接说不知道更高大上的说法!
  • love2659 2014-8-4
    12
    哎,税收真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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